各区卫计行政部门,市医管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机构、市医学会、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我局指定市医学会核准我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设立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下简称“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各区根据本区专业学会发展实际情况,指定本区专业学会核准,对于区级专业学会确实发展不成熟的,可以协商市级学会承担核准工作。
二、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经专业学会核准后,再向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三、本通知发出前已审批的医疗美容机构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医疗美容项目备案。本通知发出后,新设置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实时备案。
四、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按通知要求向核准颁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核准。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各单位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医政科反映。
附件:1.珠海市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登记审核表
2.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审核流程图
联系人:1.市卫计局,吴文渊,2128854;
2.香洲区卫计局,高艳华,2516756;
3.斗门区卫计局,张月嫦,5510221;
4.金湾区卫计局:陈爱珠,7263861;
5.高新区卫计局:戴焓新,3633350;
6.万山区社会事业局,王涓,2236626;
7.市医学会,彭湘怡,223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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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