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或以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请认真阅读本指南,了解职业病诊断的程序、要求和当事人责任。
一、请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二、请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证据材料(一式两份,以便对方当事人核对):
(一)证明健康损害的证据材料。例如: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证明、社保清单、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需要诊断的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既往史;
2.职业史;
3.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6.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资料;
7.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资料;
8.生产原材料安全使用说明书、成分分析等材料。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四、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当事人对所申报和提供的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需更改,请附书面说明材料和客观证据。
五、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中填写的电话及地址是诊断过程中联系及寄送文书的途径,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办;如因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不能联系或送达的,后果自负。
六、当事人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或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并捺印指模;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八、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
职业病诊断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6-2287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