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2015年12月24日发现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扣押的药品、器械,没收非法所得18000元,罚款8500元。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珠卫医罚[2016]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51号市卫生监督所,电话:226426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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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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